聚焦预付式消费 旅游安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领域 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医疗纠纷、金融消费、预付式消费、“刷单炒信”“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多个消费领域。
案例聚焦:大字吸睛小字免责
李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SONY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支付4434元购买索尼HT-A5000音响,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多处主推“360穹顶功能”,但原告收到货后发现,音响的控制程序中“360穹顶功能”的选项是灰色的,无法选择开关。经再次查阅商品页面信息及询问客服,李某才知晓其所购买的商品需要搭配两个后环绕音箱才能实现“360穹顶功能”。李某认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多处提示“360智能穹顶”功能“需搭配可选购的后环绕音箱”,但上述内容或者是在页面中用星号及小字显示,或者用“可选购的无线后环绕音箱”等隐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称、主页图等明显位置仅显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顶”功能。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采用上述宣传方式展示商品信息,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导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顶”功能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鉴于被告确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进行了提示,也设置了多个可供消费者选购的选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法院判决被告向李某退还货款4434元并承担退货运费,李某收到货款后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
案例聚焦:预付式消费
宫某某诉大连市西岗区贝斯特琪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宫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贝斯特(300580)琪健康管理服务中心以预付款方式购买美容服务并支付8900元。后经营者主体发生变更,消费者消费时出现预约困难、限定服务对象等情况。宫某某主张服务质量下降、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预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驳回诉请。宫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经营主体变更等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基础丧失,构成“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综合考虑经营者已经赠送服务的价值、本案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退款3000元。
案例聚焦:旅游安全
陈某、庞某某诉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陈某某参加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昆明丽江香格里拉梅里雪山13日游,优惠后实付2980元。旅游过程中,陈某某在旅游大巴上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前,该旅游团已存在其他游客就医的情况。在陈某某突发身体不适直至死亡的全过程中,主要由同团游客提供氧气瓶、搀扶就医等帮助,敬业旅行社除停车允许陈某某下车外,未采取其他救助和处置措施。陈某、庞某某作为陈某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及相关人员赔偿各类费用共计980096.40元。
法院认为敬业旅行社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抢救陈某某的时间造成一定延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某的死亡负有相应责任,酌定敬业旅行社按3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291644.36元。
案例聚焦:七日无理由退货
孙某某诉成都瑾初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孙某某在成都瑾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红书平台账户“小易yi二奢珠宝的店”观看直播期间,花费15800元购买珍珠耳钉一对,商品页面及直播提示“买断”“无鉴赏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孙某某于签收商品次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以商品系“买断商品”“回流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为由拒绝退货,平台客服介入后亦以“符合平台规则”驳回孙某某申请。孙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为天然珍珠耳钉,其性质明显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的四种法定除外商品类型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三类可约定除外情形,且商家仅以商品页面标注和主播口头告知不足以形成对单次交易的“显著提示+单独确认”,判令商家十日内退还货款15800元,消费者同步退还商品并承担退货运费。据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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