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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加收电力维护费拒绝租客退款要求 法院判决退还超额电费

沄森™2026-06-01
2025年1月7日,广州市某法院对罗某诉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房东加收电力维护费拒绝租客退款要求 法院判决退还超额电费。2025年1月7日,广州市某法院对罗某诉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租赁保证金返还、电费违法加价及停车费返还等多个争议焦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电费违法加价的认定及退还问题,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变相加收电费行为的否定评价。

原告罗某自2023年8月起承租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某区的物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电费单价为0.63元/度(不含表损摊分),用电管理服务费为0.57元/度,用电线路电线维护及保养费为0.3元/度。罗某于2023年11月30日退场,经调查发现,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实际收取电费及综合服务费远超国家电价标准,罗某因此提起诉讼。广州市某局函复确认,涉案物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法产权,租赁合同因此无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电费0.63元/度,同时额外加收用电管理服务费0.57元/度及用电线路维护保养费0.3元/度,实际电费合计达到1.5元/度。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对用电费用额外约定每度0.57元服务费及0.3元保养费,属于变相加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分析指出,出租人特别是园区的出租人对租户加收电费是违法的。《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该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与此相悖的电费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再审法院明确指出,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无效条款收取的超额电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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