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开门杀”理赔、驾照过期拒赔等问题
■本报记者聂国春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往往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劳动劳务、车辆租赁等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实践中,诸如乘客“开门杀”致人损伤、车主驾照过期出险、车辆借用期间发生事故等情形,保险应否担责?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等一批长期困扰实践的难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依法确认各类行之有效的解纷途径和资源,丰富定分止争的“工具箱”。《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范,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乘客“开门杀”
保险也要理赔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对于此类情形,有的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同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乘客杜某某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意外造成骑电动车的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杜某某和驾驶人董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50%责任予以赔偿。审理法院认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而杜某某开车门时也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和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应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该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公司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该条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的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酿成“大祸端”。
仅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
法院不予支持
驾驶证过期常被列为车险免责条款,实践中时有驾驶人因驾照过期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针对此类纠纷,《解释(二)》明确,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还明确,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
另一则典型案例显示,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某在明知冯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致李某受伤。对于该事故造成的损害,人民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常以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在残疾赔偿金认定方面,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应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对此,《解释(二)》第七条明确,此种情形下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标准,按定型化方式计算,以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也采取了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陈宜芳表示,《解释(二)》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完善损失认定规则和赔偿范围等,依法守住司法公正和民生福祉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处理往往涉及垫付、赔偿、追偿等多个环节,同一事故容易衍生出多个诉讼,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冗长、成本较高,甚至出现程序空转。为此,《解释(二)》还通过优化程序设计、合并相关诉求等方式,强化司法程序效率,提高一体化解纷的质效,实现同一事故引发纠纷的集约解决、实质解决、尽早解决,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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