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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车内死亡被认工亡公司起诉被驳回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

沄森™2026-05-20
徐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长途送货,卸货后身体不适失联,后来被发现倒在货车内,身体冰凉且没有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人社部门认定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为工亡。但公司未为徐某购买工伤保险

司机车内死亡被认工亡公司起诉被驳回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徐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长途送货,卸货后身体不适失联,后来被发现倒在货车内,身体冰凉且没有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人社部门认定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为工亡。但公司未为徐某购买工伤保险。

公司认为与徐某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指出徐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属于非固定工作岗位,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是因自身疾病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公司对人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在一审中查明,2024年12月7日,徐某将公司的货车从吉安县某物流园开出送货。12月16日晚,徐某从新余运货至南昌,并于12月17日凌晨1点30分完成卸货。当天9时左右,徐某通过微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表示身体不适想返回吉安,肖某建议他把车停在南昌并坐火车回去。之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17日晚上9时起,肖某发信息给徐某但未得到回复。18日早晨,肖某让司机曾某寻找徐某。曾某找到货车后发现徐某已无生命体征,随即拨打120和110报警。当天下午1点15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2023年9月14日,该公司与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徐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每月工资76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2025年2月10日,徐某的妻子杨某向吉安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10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徐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徐某在外出送货过程中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支持人社局的决定,驳回公司的诉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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