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推动核算规则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行转变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提出,结合电力市场、绿证市场等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核算规则由以电能量交易为基础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行转变。试行过程中按年核算,后续研究探索缩短核算周期。
根据《指南》,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四种:
物理认定
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交易认定
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等两种认定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进行认定;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进行认定。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对于核电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电能量交易进行认定。
分摊认定
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等两种认定方式。对于省间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非化石能源电力交易认定量、化石能源电力交易电量等明确“一对一”购售电关系和类型的电量后,如仍有剩余电量,统筹考虑所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力结构、电能量交易关系等,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间分摊。对于省内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经前述物理和交易认定到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后的剩余电量,按照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内分摊。
认定上限
结合省间省内电能量交易、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等情况,设置交易认定上限。省级层面,各省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全部受入(送出)电量扣除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化石能源发电项目交易电量后的规模。地市层面,各地市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本地市所有电力用户总下网电量。电力用户,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其下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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