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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被强制退休起诉公司获赔偿 岗位性质成关键

创始人2026-07-09 12:07:19
江女士的劳动合同标注为“综合岗”,在她年满50岁时,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就退休年龄认定产生争议

江女士的劳动合同标注为“综合岗”,在她年满50岁时,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就退休年龄认定产生争议。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认定江女士属于管理岗,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判令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江女士出生于1973年8月,入职某公司多年,签订过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约定她的岗位为“综合岗”。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办法》,“综合岗”职责包含人事管理等多项工作。江女士提交的日常工作记录显示,她负责与公司领导对接并安排其他员工落实工作。此外,公司曾正式聘任她担任总经理助理。2023年8月,江女士年满50周岁,公司随即以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江女士认为自己实际上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应适用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女士离职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进而判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岗位性质认定应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和实际履职情况为准。判断女职工是否属于管理岗,通常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对岗位性质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江女士的岗位性质,也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生产岗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多方面证据可以印证江女士的管理岗属性。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江女士年满50岁之后,不符合企业生产岗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常理。公司在聘用江女士为总经理助理后,并无证据显示已撤销该职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江女士日常工作内容及对接公司领导的职责,其岗位体现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应当认定为管理岗位,适用女职工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因此,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且江女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江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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